主题词:欧盟进口 马铃薯淀粉 反倾销税

商务部对欧盟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2012-02-06 中国食品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中国商务部6日宣布,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按照商务部2011年第1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中国商务部6日宣布,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按照商务部2011年第1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据知,商务部于2007年2月5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2011年,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

  去年8月6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宣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的反倾销措施即将于2012年2月6日到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马铃薯淀粉中国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商务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随后,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代表中国马铃薯淀粉国内产业向商务部正式递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倾销行为给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国内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发生的可能性、损害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

  申请书显示,申请人及其会员企业在2008年、2009年及2010年合计产量占同期国内总产量的98%以上,符合《反倾销条例》第11条、第13条和第17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申请人有资格代表中国国内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48条,商务部决定自2012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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