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白酒税 白酒行业 白酒市场

新白酒税利好白酒行业

2009-08-28 中国食品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发布,说明税管机构不但没有制止酒企成立 “ 销售公司 ” 措施,反而以法规的形式认可了酒企 “ 销售公司 ” 合法性。

税管机构以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法,从酒企的实际情况出发,规范、明确一种新的白酒消费税征管办法,使长期处在半遮半掩状态下的销售公司 ” 合法化,而酒企也可以运用灵活的办法,科学而智慧地操作,化解新税管办法带来的影响,这样的局面于国、于企、于民是一种双赢或多赢,对于白酒界也是个大的利好。  

国家税务总局于 8 月 1 日实行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对全国的白酒企业和白酒市场产生了巨大的震动。那么,白酒行业从酒税新政中到底看到什么呢?酒企又该如何解读酒税新政呢?

变 “ 堵 ” 为 “ 疏 ”

众所周知,白酒行业是高税行业,白酒税历来关乎酒企的命脉,于是酒企对税收政策的研究也是十分地重视。从以前的合理避税 ” 小招数,当今成立销售公司,已经是白酒行业的潜规则 ”

但是此次税收政策的调整和以往有重大不同:

首先,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发布,说明税管机构不但没有制止酒企成立 “ 销售公司 ” 措施,反而以法规的形式认可了酒企 “ 销售公司 ” 合法性。从此,酒企不需再遮遮掩掩,更可堂而皇之地成立、运作 “ 销售公司 ”

其次,上述《管理办法》还详细规定了销售公司 ” 性质:办法第二条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这一规定的核心在于销售公司和酒企的关联性 ” 如果酒企和销售公司没有关联性,那这样的措施也就没有必要了规定列举的几种销售单位的形式,也大凡是酒企普遍采用的方式。

再次,税管机构此次是摸清了底码,本着实事求是态度制定白酒新税政策。采用的疏 ” 办法,而不是以往的堵 ”。

关照酒企的赢利水平

上述《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将酒企供给关联销售公司的价格做了一个宽泛的灵活性的规定: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 70% 含 70% 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 70% 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 50% 至 70% 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 60% 至 70% 范围内。

这一规定的用意,显然是从税收的技术层面限制了酒企过分地、无限度地压低供给销售公司的价格,从而大幅度避税的作法。一方面加强了税收的征管,既照顾了现实情况,又增强了酒税的可控性;另一方面,税管机构还根据酒企的生产规模、品牌实力以及利润情况,灵活性地规定了核定计税价格 50% 70% 调整幅度。赢利水平高的产品,核定计税价格则高,否则核定计税价格低。从一个侧面体现了税收政策的人性化和对酒企的关照。规定最高 70% 核定计税价格,而不是 100% 也是从企业实际出发,保证了酒企的赢利水平。

一种动态的管理模式

这次新税政,也明确了调整核定标准的条件,上述《管理办法》称:销售单位转于 cnwinenews.com 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 3 个月以上 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20% 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这意味着税务机关对白酒企业的核定不是一次性核定不变,而是条件变化就重新核定,一种动态的随着市场价格变动的管理模式,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往的税收政策中是少见的如果白酒生产企业未按管理办法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税管机构将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这是对违规白酒生产企业的一种惩罚性规定。

增强了酒税的透明度

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酒企要填写《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这表明,税管机构依法增强了消费税征管的可操作性,增强了酒税的透明度,使酒企与税管机构不再遮遮掩掩地捉迷藏。酒税的透明化操作,避免了不公平纳税,使企业、品牌在同一个平台竞争,竞争更加公平合理化。

按《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税务总局可能会对国家名优酒和重点地区的重点酒企 亲自督办 ” 一是抓大,二是掌握第一手资料,指导全国。这就需要名优酒厂、重点白酒企业,强化财务管理,认真执行新税管办法,履行税管手续,依法承担税收责任。

白酒企业的应对措施

1. 利用《管理办法》对 “ 销售公司 ” 认可,明确地运作 “ 销售公司 ” 充分利用供给销售公司的价格差,精准计算供给价格,达到以 “ 优选法 ” 合理布局价格体系,消化新管理办法增加的纳税成本。

2. 高档产品适当调高价格,国家名优酒企一般掌握调价水平在 6% 10% 低档产品则不调价。高档酒以销售公司售价 200 元 / 瓶的酒价计算,如果酒企原来的供给价为 100 元 / 瓶,新管理办法则要求以 200*70%=140 元征税,税率 20% 增加纳税 8 元。而调高价格 6% 10% 则可增加收入 12 元 — 20 元。计税价格再上升( 12 20 *70%=8.4 元 — 14 元,再乘以 20% 税率,则再增税 1.68 元 — 2.8 元,总增税赋 9.68 元 — 10.8 元。这样算来,酒企调价 6% 10% 话不但完全能抵消纳税成本的增加,还有赚头。

这样的涨价对市场是否有影响呢?酒企早已算清了一笔帐:高档酒的消费群体消费层次高,高消费群体注重的品牌,品牌忠诚度也很强,对价格不敏感,因此高档酒调价市场基本不受影响。而低档产品,消费群体对价格最敏感,所以不能涨价,否则将失去消费者,产品竞争力下降,会失去市场优势。以销售公司售价 10 元 / 瓶的产品计算,如果原来的供给价为 5 元,合理利用新税管政策,可以新核定以 10*50%=5 元纳税,则不新增加纳税成本。即便是按 10*70%=7 元核定纳税,则只能增加 2*20%=0.4 元的纳税成本。因此,低档酒不调价是正确的选择。

3. 合理利用销售返点的销售政策,生产企业产品销售以净收入入账,仍可以起到降低总税基数,减少纳税成本,抵消新增税赋的效果。此外,由于新管理办法只针对现有产品征收,则企业可以加大 “ 新产品 ” 开发来消化税赋对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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