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啤酒

小心超期服役啤酒瓶爆炸!

2008-09-05 中国食品投资网
 

   啤酒瓶国家标准注明“建议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为两年”,但调查发现,市场上流通的不少啤酒瓶都超出了两年期限,甚至有8年前生产的啤酒瓶还在使用。

  郑州市12315指挥中心主任黄静认为,啤酒瓶使用时间过长,其安全性由于碰撞、摩擦等原因随之下降。之所以在国家强制推行较安全的B字瓶后,啤酒瓶还会不时出现爆炸,这和啤酒瓶超期服役有关。由于啤酒瓶国标中关于使用期限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执法部门无法对超期服役的啤酒瓶进行查处。对此,消费者和有关人士呼吁:在修订啤酒瓶国家标准时,应对使用年限明确给出强制性规定。

  “我刚把啤酒瓶放在桌子上,还没用起盖器撬呢,啤酒瓶就爆炸了!”8月30日,家住金水区庙李镇的赵先生心有余悸地说:“幸亏啤酒瓶离我有一段距离,玻璃碴只是把我的脚划了一道浅浅的口子。要是当时把瓶举到眼前,肯定炸住我的眼了。”

  啤酒瓶的爆炸让赵先生很意外,他说,现在的啤酒瓶都是国家强制使用的比较安全的B字瓶,为何还会爆炸呢,“难道这瓶子不是B字瓶?”

  赵先生仔细辨认了啤酒瓶后发现,瓶底边缘上侧很清晰地印着“B”,“B”字后面打印着“2000”字样。

  “‘B’字后面的‘2000’就是啤酒瓶的生产日期,这意味着这个瓶子是2000年生产的。”朋友的话让赵先生大吃一惊,“我只知道啤酒有生产日期,还是头一次听说啤酒瓶也有生产日期。8年前的旧啤酒瓶竟然还在使用!”  

  对于赵先生的疑问,记者先后咨询了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郑州市工商局有关人员,他们说,国家强制推行B字瓶后,郑州市的啤酒企业使用B字瓶的情况是比较好的,不过,啤酒瓶爆炸事件虽然比以前少了,但依然时有发生。

  郑州市12315指挥中心主任黄静告诉记者,虽然他们没有对因啤酒瓶爆炸引起的消费纠纷进行过准确统计,但在国家于1999年前后强制推行“B”字瓶至今,啤酒瓶爆炸的投诉他们还时常能接到。  

  记者采访郑州市120急救中心、郑州五院等医疗机构后获悉,自今年6月份以来,他们经常能碰到因啤酒瓶爆炸受伤来医院就诊的病人。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急诊科一名赵姓医生称,入夏至今,他每个月都要接触十几名此类病人,而他每隔五天才轮一次班。

  旧瓶子比新瓶子便宜一两毛,而我省啤酒价位较低,啤酒企业的利润少,为了压缩生产成本,一些企业自然青睐回收瓶

  据了解,所谓B字瓶就是在啤酒瓶瓶底上侧20毫米范围内打上专有标志“B”,并有生产日期等标志。1999年3月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了《关于实施啤酒强制性国家标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9年6月1日起,流通领域不得再出现不带“B”字标志的啤酒瓶,否则将视为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合格。同时,“B”标明的是啤酒专用瓶,B字瓶的安全性高于非B字瓶,其耐内压力在120帕斯卡以上,而非B字瓶对此则没有限制,如果被碰撞或受力不均等就可能发生爆炸。

  那么,B字瓶的超期循环使用究竟对其质量有什么影响?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一些啤酒企业和玻璃瓶生产商,关于啤酒瓶“超期服役”的现象,一些啤酒企业对此讳莫如深,不愿多谈。

  九头崖啤酒饮品有限公司品质管理部刘晓娇经理告诉记者:“啤酒瓶周转次数过多,使用年限过长,肯定会造成啤酒瓶老化,影响其安全质量。我们知道啤酒瓶标准中关于‘建议使用两年’的规定,为此还特意咨询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但发现这不是强制性标准。但是,本着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的目的,我们在使用回收瓶时,都要对瓶子的质量进行检测把关,对有瑕疵的瓶子放弃使用,尽量使用近几年生产的啤酒瓶。”

  而另一家啤酒企业的工作人员则告诉记者,有的啤酒厂的瓶子都磨成花白色了,还在使用呢,其安全性咋能保证?

  记者以定做啤酒瓶的名义,咨询了一家玻璃制品厂的业务员,他说:“国家规定建议使用年限是两年,但很多啤酒厂为了节省成本,都在超期使用啤酒瓶。虽然一些多次回收、反复使用的啤酒瓶看起来没啥问题,但在使用、回收过程中,啤酒瓶互相碰撞,安全性肯定会大大降低。”

  黄静告诉记者,虽然“建议使用两年”并非强制性标准,但既然国家有这个建议,说明两年期限以内的啤酒瓶是相对安全的,而超过这个期限的瓶子,随着周转次数的增多,容易引起瓶体擦伤、划痕和材质的老化而导致啤酒瓶的安全性能下降。也就是说,超期使用的啤酒瓶,名义上还是B字瓶,但其质量标准已经无法达到B字瓶的质量要求。

  记者走访20余家大小超市,均发现有使用“超龄”瓶灌装的啤酒销售,而一些低价位的啤酒,使用“超龄”啤酒瓶的现象则更为严重。

  9月1日、2日,记者先后对郑州的一些大型超市和都市村庄内的一些小超市出售的啤酒瓶进行了调查。

  在北环一家大型超市内,记者随机查看了三种不同品牌的啤酒,发现这三种啤酒使用的均为B字瓶,B字后面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03”“2004”“2007”。

  记者在郑州市走访了20余家不同规模的超市、小摊后发现,所有超市均发现有使用时间超过两年以上的啤酒瓶,而一些低端价位的啤酒,使用“超龄”啤酒瓶的现象则更为严重,在记者随机查看的50瓶低价位啤酒中,一半以上的瓶子使用时间超过了两年。

  关于啤酒瓶使用期限的规定,记者询问了一些在夜市吃饭的市民,接受记者调查的15名市民中,竟没有一人知道啤酒瓶的使用期限。

  不但消费者对啤酒瓶的使用期限弄不清楚,就是销售啤酒的超市老板也搞不清,当记者指出有的啤酒瓶超期服役时,一位超市老板漫不经心地说:“那碍啥事,啤酒不过期就行,只要啤酒厂敢用这种瓶子,咱就敢卖!”

  不少声音认为,标准不应该含糊其辞,应该明确规定啤酒瓶的使用期限,超过期限的强制淘汰。不能寄希望于生产厂家自觉接受“建议”,法规上的一点点让步,就可能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受损

  对于“年迈”啤酒瓶充斥市场的现状,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督察处一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他们还没有接到过关于啤酒瓶超龄使用的投诉,由于“建议使用两年”的规定并非国家强制标准,他们也无法将此作为执法依据,对使用超龄啤酒瓶的企业进行查处。

  黄静认为,碰到关于啤酒瓶爆炸之类的投诉,他们也无法依据此项规定进行处理,但如果消费者就此向法院起诉的话,法院在判决时,完全可以援引“建议使用两年”的规定,爆炸的啤酒瓶超过“建议使用的期限”越长,啤酒厂为此承担的责任就越大。

  而在这方面,我省就有此类判例。2004年7月,开封市民刘女士购买开封一家啤酒公司生产的啤酒,刘女士在挪动啤酒瓶时瓶子爆炸,刘女士右眼被炸伤。法院调查中发现,爆炸啤酒瓶的生产日期为1996年11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该啤酒生产企业违规使用过期酒瓶,对消费者的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这家啤酒公司赔偿消费者刘女士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万余元。

  自从啤酒瓶标准颁布后,呼吁修改啤酒瓶标准中关于“使用期限”的民间声音一直不断,有人在《中国食品质量报》撰文指出:啤酒瓶标准颁布至今,不少啤酒瓶早已超出了应该使用的期限,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约束,企业为了减少投入,一些“老态龙钟”的啤酒瓶仍然“坚守”在第一线,这无疑给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埋下了隐患,以致近年来啤酒瓶爆炸事故不断发生。既然如此,标准就不应该含糊其辞,使用“建议”这样的字眼。应该明确规定,“啤酒瓶的使用期限为两年,超过此期限的,强制淘汰”。而不能寄希望于生产厂家自觉接受“建议”。法规上的一点点让步,就可能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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