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烟草 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有价转让 合同无效

2008-08-12 中国食品投资网
 

   案例如下:2007年4月13日,李斌与夏芳签订协议书约定,夏芳将北京西路该店面租借给李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夏芳将冰柜、冷柜等设备以及营业执照、烟草酒类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证件转让给李斌,转让费15万元。嗣后,李斌在此经营名烟名酒,并支付租金至今年1月10日。今年4月29日,有关部门通知李斌,该店面租赁已于1月10日终止,要求李斌搬离。李斌即于次日搬离。

  08年5月下旬,李斌起诉称,与夏芳签订协议书后支付了15万元转让费,后又花费3万元装修,改为经营名烟名酒。由于得知租房合同的承租人不是夏芳,夏芳也未把相关证件转到自己名下,无奈于今年4月30日撤离。李斌要求确认双方协议无效,返还转让费15万元,赔偿装修费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对烟草的生产、销售、进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的销售。夏芳擅自转租店面违反了合同约定,李斌与夏芳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等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协议为无效合同。按照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李斌已实际经营店面,转让费无法全部返还,应按实际经营期限折价支付使用费。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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