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张裕 解百纳 商标

张裕关于“解百纳”商标事宜的公告

2008-07-28 中国食品投资网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百纳”商标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部分媒体对本公司控股股东-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集团”)与部分国内葡萄酒同行因“解百纳”商标争端等相关事宜进行了诸多报道。本公司就此详细询问了张裕集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08 年 6月 23 日,张裕集团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8]第 05143 号《关于第 1748888 号“解百纳”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和商评字[2008]第 05115 号《关于第 1748888 号“解百纳”商标争议裁定书》,对张裕集团在第 33 类酒(饮料)等商品上注册的“第 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予以维持”,即张裕集团拥有“解百纳”商标的合法权利。

     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烟台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不服上述裁决,于 2008年 6 月 27 日共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1、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 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裁定书》(商评字[2008]第05115号),依法撤销第 1748888 号‘解百纳’商标的不当注册;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下简称“本案”)。

     2008 年 7 月 5 日,张裕集团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2008)中行初第 916 号],通知张裕集团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在接到该通知后 15 日内明确表明是否愿意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作出答复。       

     日前,张裕集团已同意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经综合研判,本公司认为上述诉讼不会对本公司“解百纳”产品销售带来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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