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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事件”促改食品安全法

2008-10-24 中国食品投资网
 

  1023,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相较于草案二审稿,不难发现,多处修改意见直接针对三鹿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漏洞。

 

  这项为取代1995年制定的《食品卫生法》的立法议案,200712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今年8月进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已经进行了两次审议。

 

  短短两个月就对法律议案进行再审议,其主要原因就是三鹿奶粉事件的爆发。

 

  综观之,本次修改主要涉及监管体制、举报制度、安全标准、添加剂监管、召回制度等八个方面,其中六个方面与三鹿事件相关。

 

  长期以来,我国实施的是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这种体制造成了管理交叉,职责不清,漏洞不少等问题一直为人所诟病,因此,对于《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国人特别关心的问题是监管体制将作何处理。

 

  而三鹿奶粉的爆发,更极大的暴露了这种监管体制的漏洞,比如说奶站,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人们发现,到底由哪个部门来管理奶站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分段监管,国际上比较多的做法是统一监管,但是由于种种现实的原因,《食品安全法》草案并没有采取这种模式,而是在现有的监管体制之上,做了一些调整,使分段监管更加完善。

 

  二审草案即是这个思路,仍将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明确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部门,同时在中央的层面上,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在地方层面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

 

  对于此项安排,二审分组讨论时,许多委员认为,“协调”是不够的,应该有一个明确负责的部门。因此,三审则对此体制又作了一点补充性的规定。在这几条规定中增加规定“地方政府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调机制的情况下,要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的监督管理”。也就是说在地方的分段监管体制出现漏洞之处,由地方政府负责填补。其目的就是建立,从源头到餐桌,各环节监督到位,不存在空白的体制。

 

  同时,为完善监管责任制,三审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确定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检查职责。

 

  这样一来,这个体制的监管部门包括农业部门、质检部门、工商部门,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最后由卫生部门统一的综合协调。

 

  《食品安全法》草案引进的一项比较重要的制度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这种制度,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规定,世界卫生组织对这种方式也很推崇。

 

  在三鹿事件中,我国的预警机制几乎完全失灵,草案三审则对此风险监测制度又增加了一些规定。

 

  三审草案规定,如果有关部门在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卫生部门要及时地调整风险监测计划,根据实际风险信息变化来变化原有的风险监测计划,监测这些新的风险。而一旦监测到食品安全隐患时,要立即依法进行解决,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将监测制度和风险评估制度相对接。

 

  三鹿奶粉事件在今年3月份就有人开始举报,反映问题,但直到9月份,才得到注意和处置。三审草案因此明确了举报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而如果通过举报发现食品隐患,相关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不能听之任之。

 

 

  同时,三审草案对于在三鹿事件也暴露出的名牌产品免检的问题是一个巨大漏洞,并直接导致国务院废除了此一制度。三审稿对此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从法律上取消了这一制度。

 

  三鹿事件还暴露出对违法使用添加剂和添加非法物质的监控不到位,三聚氰胺就是对添加物监管在失控导致的。三审稿草案对次也做了相关的规定。

 

  三审草案明确对添加剂实施许可制度。并对许可的范围、标准、目录,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如何运用、使用添加剂和添加剂的标签管理,做出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三审草案还引进了列举许可制度,对于不在添加剂目录之外的任何物品不能添加,对许可做了列举式的禁止规定。

 

  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食品添加剂目录进行生产,作为原料进行添加,除此之外,不得添加其他的东西”。

 

  此外,对于二审审议中,对于我国大量存在的“小作坊”、“小摊贩”的问题,委员们提出许可制度不能延伸到这些地方,在这些地方难以保证食品安全。对此问题,三审草案要求“符合本法规定”,并保证所生产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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