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光明 总部企业 扶持标准

光明制定“总部”认定标准

2012-11-19 中国食品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从光明新区获悉,《光明新区总部企业认定和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近日获新区领导班子审议通过,“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专项资金奖励和扶持标准正式出炉。

  从光明新区获悉,《光明新区总部企业认定和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近日获新区领导班子审议通过,“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专项资金奖励和扶持标准正式出炉。

  根据文件中的认定标准,新区明确要求,企业申请认定“总部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在新区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下属企业(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数量不少于两家)行使投资、运营、结算等管理和服务职能;公司及下属企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金融、物流、文化创意等企业1亿元以上),纳税额2000万元以上(金融、物流、文化创意等企业1000万元以上);符合市、新区产业发展政策;不属于新区下属国有或集体企业。

  而经深圳市认定的总部企业将总部迁入新区,申请直接认定新区“总部企业”的,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在新区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市总部企业资质的获得时间为申请直接认定新区“总部企业”之日的前3年内,且资质仍在有效期内。

  在《光明新区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施行以前,已落户新区的企业申请认定新区“成长型总部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在新区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较高成长性;上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不属于新区下属国有或集体企业。“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下属企业”)行使投资、运营、结算等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要求下属企业不少于两家;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金融、物流、文化创意等企业1亿元以上),纳税额2000万元以上(金融、物流、文化创意等企业1000万元以上);符合市、新区产业发展政策;不属于新区下属国有或集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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