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食品召回 企业

【国际商报】食品召回企业应主动担责

2011-06-17 中国食品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国家质检总局就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国家质检总局就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有专家认为,此次修订内容与2007年版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较而言,在召回手段上更注重企业“主动召回”,而倘若将大部分主动权交由企业“主动配合”,无疑将导致此《规定》的实施难度加大。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就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

  和2007年8月施行的45条老版规定相比,新的征求意见稿条款只有27条,但对于食品召回时间节点规定得更为明确和严格。

  不过,《规定》修订版在召回手段上更侧重企业“主动召回”,在业内看来,这显然是过高地估计了企业的自觉性,最终可能会导致问题食品“阴魂不散”。

  企业主动召回难落实

  虽然征求意见稿中一些规定更加严格,但业内普遍认为,召回的主体为食品生产者,而质量监督部门仅仅以食品召回监督者的身份出现,本身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若不能用有效的措施制约督促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食品召回体系很可能因为得不到充分重视,而流于形式。

  中投顾问食品行业研究员向健军对记者表示,从此次修改规定来看,可以发现政府着力将召回内容严厉化、召回程序简洁化、召回时间迅速化,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这将有效降低不安全产品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的风险。

  不过,他还指出,此次修订内容与2007年版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较而言,在召回手段上更注重企业“主动召回”。《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召回计划实施召回。而2007年8月施行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这正是当前存在的最大质疑,”向健军说,“事实上,可以采用行政部门的‘责令召回’来解决此问题,倘若将大部分主动权交由企业‘主动配合’,无疑将导致此条例的实施难度加大,而食品安全也很难获得相应保障。”

  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曾以沫以“三聚氰胺门”为例分析说,2008年,我国发生三鹿奶粉事件,众多乳品企业的产品被发现含有三聚氰胺。为此,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多部门曾明确表态,已上市的产品,生产企业有责任进行自检,超过限量值的,企业要主动发布信息,并采取召回、下架、退市并按规定退货和退款等措施,确保产品安全。之后还进行了长期的跟踪和不定期的检查复查。

  然而,对问题奶粉的处理并没有那么简单。2009年和2010年市场再现三聚氰胺超标的食品安全恶性事件,居然都是2008年尚未完全销毁的“三鹿问题奶粉”进行的再加工与再销售。所以,当人们再次看到《规定》修订版又将召回食品交由企业处理时都免不了担心。

  法律比规定有效

  现在,2007年版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已近4年,《食品安全法》实施已两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作为一个部门规章,《规定》的力度显然有限,食品召回问题应该上升到国务院的条例,甚至是法律,那样,处罚力度和措施就足够大了。

  向健军则分析说,从过往的食品安全问题来看,大多遵循先公众媒体曝光问题,后行政介入追究责任,最后才有企业的被迫召回产品之举,而完善食品召回体系,在这方面应借鉴国外经验。他以加拿大的食品管理规定为例分析说,加拿大每年要发布约350个食品召回令,其食品召回程序有着较为严密的流程,主要分为触发、调查、决策、响应和跟进五个环节,其涉及的政府部门和企业各司其职,有效保障了加拿大的食品安全。

  公共卫生官员的报告、消费者投诉、公司自发检测、国际报告,以及食品检验局的常规调查和测试等都可能触发召回程序,这些环节都有行政监管的身影。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同样认为,食品召回在解决目前食品安全问题上,虽有一定帮助但意义不大,要真正解决该问题就要赋予老百姓监督权,让全民具有维权积极性,这也能改变现在执法人员精力不够的问题。

  此外,向建军还指出,对于食品生产企业来说,应当以维护食品安全为己任,切实做好食品生产的安全监管,面对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如实地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维护企业品牌形象及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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