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过期食品 食品

浙江乐购被罚万元

2009-06-22 中国食品投资网
 

  6月18日,因出售过期食品的浙江湖州乐购超市,在向消费者支付了“一赔十”的赔偿款后,被浙江湖州工商处以一万元的罚款,这也是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浙江工商部门开出的首张食品安全万元罚单。

   据悉,6月9日,湖州消费者陈女士到吴兴工商投诉,称在湖州乐购超市买到了过期变质食品。这是《食品安全法》实施一周以来,吴兴工商接到有关过期食品的首次投诉,执法人员立即赶到超市现场进行调查,发现陈女士购买了7包爆米花,生产日期为2009年6月6日,保质期仅1天,已过期3天,另购买了3包九芝斋糕点,拆开包装后发现了虫子。经超市管理人员确认,陈女士购买的爆米花和糕点均已过期变质,总价款21.3元。在执法人员的调解下,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新规定,该超市对消费者实践了“一赔十”的赔偿。

  鉴于乐购超市出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新《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对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经营单位,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有关规定,工商及时予以立案调查,获得充分证据,并履行法定程序后,于6月19日依法向乐购超市下达了湖吴工商经处字(2009)第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工商人员称,这是首例对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罚款万元的大案。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后,作为知名度较高的大型食品超市,理应率先加强管理,把好商品进货关,让消费者放心购物,因此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仅一周,就因出售过期变质食品而被消费者投诉,性质严重,应予以重罚。工商部门开出的万元罚单,希望商场、超市从中吸取教训,加强自身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自觉履行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法律义务,防止过期变质及其它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以过硬的商品质量赢得消费者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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