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缺陷产品 召回 条例

质检急拟《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2008-09-26 中国食品投资网
 

   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外宣布,《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听证会将于9月24日下午举行,面向社会征集6位听证陈述人参加会议,参与报名的时间截止到9月22日。

  相比以往立法听证和征求意见,不断升级的三鹿奶粉事件,显然促使决策者们加快了食品安全和产品安全方面的制度和法规建设步伐。

  “法律层面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产品召回制度。”9月22日,已经收到质检总局确认函参加9月24日听证会的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对记者表示,去年质检总局就玩具、食品、医疗器械、汽车等召回制定了一些规章,但立法层级过低,召回制度上缺乏上位法支持。

  尽管国家质检总局于去年8月27日颁布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并于当日正式实施。但该召回制度并未在此次奶粉事件中,达到“体现企业责任感”的目的。

  业内人士分析,作为管理产品安全质量的措施,食品召回制度在解决立法问题后,还需要在继续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追究监管部门责任上进行相应制度安排。

  9月19日,国家质检总局对外公布了《条例》(意见稿)。对此,董正伟认为,该条例应该加入或明晰追究监管行政部门责任的内容。

  如在“缺陷调查与确认”部分中,董建议增加“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销售中的商品存在缺陷或潜在社会危害风险的都有权利向生产经营者、质检部门等投诉、举报,生产经营者和质检部门等不得拒绝推诿。”

  再如在“举报”部分,董认为,鉴于实践中很多执法机构对公民和其他组织举报敷衍了事、不作为情形经常存在,为了保障举报实效,应当规定监督制约措施。

  即增加“质检部门对举报人的产品缺陷投诉和建议,在60日内不告知处理结果或意见的,举报人有权利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如果在接到食品问题方面的举报和投诉时如有不作为,该如何规范,这在去年颁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除监管责任,问题企业的处罚力度也是业内一直关注的话题。“产品缺陷造成重大社会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者提高财产处罚的额度。”董建议,“直至拍卖企业财产用于赔偿受害者和弥补国家的损失。”

  同时,鉴于食品安全事件影响广泛,常常导致医疗救济和赔偿资金数额巨大,违法的肇事企业无力承担,因此,董正伟建议在《条例》中增加“生产经营者建立缺陷产品社会危害责任基金”,该基金用于缺陷产品造成的重大社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和人身伤害紧急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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