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鲜奶 乳制品

鲜奶收购和乳制品加工将有法可依

2008-09-02 中国食品投资网
 

    为促进奶业发展,规范奶业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生鲜牛奶和乳制品质量安全,维护奶业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奶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首次将生鲜牛奶收购和乳制品加工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该《条例》将从根本上改变以往奶业管理没有主管部门,相关部门都管却又都不管,工作中常常有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现象。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和市场需求,制定奶业发展规划,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奶业发展资金,支持奶牛良种繁育,加强奶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奶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奶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奶业发展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为保证生鲜牛奶和乳制品质量安全,让人们喝上“放心奶”,该条例明确规定,禁止收购和销售下列6类生鲜牛奶:奶牛产前15日内的胎奶和产犊后7日内的初奶,但以初奶为加工原料的除外;奶牛在使用抗菌素类药物期间或停药后7日内产的奶;奶牛患乳腺炎、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期间产的奶;掺杂使假或者变质的奶;发生一、二类传染病的疫区,在封锁期间产的奶;其他不符合卫生安全质量标准的奶。

  为规范生鲜牛奶生产,《条例》规定,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挤奶前按照规程对牛体和挤奶器械进行清洗消毒;生鲜牛奶挤出后在2小时内降温至0℃-4℃保存,不具备降温保存条件的,应当及时交售到生鲜牛奶收购站;贮存、运输生鲜牛奶应当使用不锈钢等不易造成生鲜牛奶污染的容器。《条例》还规定,建立生鲜牛奶收购站,要有固定的奶源和收购场所;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检测、计量仪器设备;有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符合环保要求,距生鲜牛奶收购站25米以内没有污染源;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为维护乳制品加工市场秩序,杜绝不规范厂家一哄而上,《河北省奶业条例》第三十五条设置了乳制品加工企业的准入条件,要求有稳定的奶源基地;加工厂房(车间)的选址、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与生产的产品和工艺相适应的加工、卫生、包装和检测设备;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依法取得乳制品加工的有关证照;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的治理设施等。

  《条例》还规定,乳制品的包装应当符合与生产的产品和工艺相适应的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使用无毒无害包装材料;包装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标签通用标准。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销售乳制品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应当配备必要的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必要的冷藏措施。禁止销售无证加工、掺杂使假、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和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乳制品。

  乳制品加工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生产经营者以及消费者,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乳制品加工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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