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食品包装

食品包装不能再标"清热解毒"

2008-09-16 中国食品投资网
 

    日前,从广州市质监局获悉,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于9月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食品不能吹嘘其药用功能。这意味着,食品在标识上出现“化痰止咳”、“清热去火”、“提高记忆力”等字样,均属违规。

  据了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标注要求。

  该新规明确规定,不允许食品在包装上介绍其药用功能,食品就是食品,其包装上不得标注的内容有: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不能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这意味着,9月1日之后,食品在标识上出现“化痰止咳”、“清热去火”、“提高记忆力”等字样的均属于违规行为。

  新规还要求,转基因食品或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必须在标识上标注中文标签。此外,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也必须标注。

  如果违反,质检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广州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部分食品生产企业目前仍有一定数量的食品包装库存,为了节约资源,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在今年12月1日前,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各级质监部门将自今年12月1日起,对此后生产加工的食品,凡不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对于今年9月1日至12月1日期间生产加工的食品,各级质监部门不得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进行查处。

  广州市质监部门提醒全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早学习、了解和掌握《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内容,及早依法规范本企业的食品标识标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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