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黄金搭档 碧生源

黄金搭档屡被起诉 碧生源被警告多次

2008-08-06 中国食品投资网
 

   目前,广播电视中的保健品广告有很多“歪风邪气”:被查广告屡教不改、食品成了全能产品……这些虚假广告误导了很多消费者。同时,大家也在追问,广告已播出多年,为什么到现在才被查处?谁该为这些虚假广告负责?消费者的损失该由谁来补偿?

  者日前从国家广电总局获悉,继严肃处理江苏省东台电视台和山东省滨州电视台违规插播广告问题之后,广电总局近期将进一步对虚假违法的医疗药品广告、电视游动字幕广告、内容低俗的广告以及成人用品广告加大监管力度。

  “黄金搭档”的“黑名单”历史可以追溯到2006年3月,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但该企业在事后发布的广告中,篡改经审批的广告中带有“祝愿”性的用语,在广告中声称服用黄金搭档后,对各种人群的各种防病、健身、美容、补充维生素等需求都绝对有效果。此外,还以中国营养学会的名义,为产品的功效做证明,误导消费者。随后药监部门撤销了“黄金搭档”牌组合维生素片的广告批准文号。

  2006年5月26日,由于擅自篡改广告内容,黄金搭档牌组合维生素片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国禁播。

  2006年6月,“黄金搭档”的品牌所有人——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广告进行了整改,重新拿到了批文,“黄金搭档”的广告又充斥着各大媒体。

  “知错就改”,本是件喜事,事情应到此结束。但就是在重获批文的第三个月,“黄金搭档”广告就陷入了“诉讼门”:郑州市民郭力在8月份购买一盒黄金搭档,此后发现该产品广告涉嫌虚假宣传,未用“祝愿”性用语,而是用了允诺的词语,于是把该商品生产商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告上法院

  其实犯规的岂止“黄金搭档” 若是在电视上搜集一下,类似的产品广告仍在尽显其夸张的本事。

  “快给你的肠子洗洗澡吧”,如今无论是在电视还是在公交车上,都能听到、看到碧生源常润茶的广告语,而不少消费者也正是受了广告的诱惑前往购买。

  曾经买过碧生源常润茶的刘女士告诉记者,因为自己长期有便秘的毛病,看到碧生源广告说效果很好,于是就到药店购买了碧生源买二送一的产品。按照产品说明的适用人群为口臭、习惯性便秘等,重度便秘者每天服用2袋。但是她喝了之后,一直腹泻,人都变瘦了,反而出现了口臭的毛病。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由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碧生源”(卫食健字<1997>第602号)广告中,几位女性消费者表示其能“快速解决便秘、口臭、青春痘、色斑、皱纹增多等问题”。并且宣传能“革命性实现了滋润、修复、通畅三大功效,滋润人体内环境、修复肠道内黏膜受损组织、恢复肠道正常功能”等功效。

  相关人士指出,保健食品的广告中不得出现患者或消费者的形象。而在碧生源常润茶的广告中多次出现消费者的形象,这明显违反了相关条款。而且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而碧生源常润茶属于保健食品,却打出了“修复肠道内黏膜受损组织”等属于药品疗效的广告语,这些都应该被禁止使用。

  记者在网上查询得知碧生源常润茶曾多次被北京、上海等地药监部门以“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夸大保健功能;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等原因作为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处理。然而记者在走访北京各大药房时却发现,28元一盒、买二赠一的碧生源常润茶,几乎每家都有销售,而且销售量每月都在三甲之列。

    五大病因造就虚假

    【病因一】处罚力度太小

   《广告法》规定,对虚假广告处以广告费5倍以下的罚款。但据《市场报》记者了解,如果广告费是1万元,那广告主早就把3万元的处罚金准备好了,播出广告得到的赢利又岂只是这4万元?因此很多违法广告虽然被执行多次处罚,仍没能遏止住其铺天盖地的广告宣传。

    【病因二】监管衔接存在障碍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对保健食品广告监管的职能分工以及协调合作作出了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旦发现违法广告即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及时查处,查处结果怎样,不得而知。如此一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监测就达不到预期效果。

    【病因三】媒体见利忘义

  部分自律能力较差的传媒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往往是“饥不择食”, 在刊播医疗广告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给钱,一切照刊照登,使得大量违法广告得以蒙混过关。

    【病因四】后期监管力度不够

  保健食品监管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倾向。每一种保健食品上市前都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而且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缺乏后期定期监管的情况下,利用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欺骗坑害消费者自然难以避免。

  【病因五】法律规定不明确

  现行的《广告法》提出了广告必须真实、合法、清楚、明白的要求,但由于对真实性的界定不明确,也没有判定广告真实性的具体标准,所以执法人员凭自己的理解来执法,难以正确执法。另外,如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什么是虚假?《广告法》中没有明确的标准,“假”是很难以理解和定义的。这些规定的不明确就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规避法律提供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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