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罐头 出口

罐头出口商受益出口税下降

2008-06-02 中国食品投资网
 

  记者昨日从漳州市国税局获悉,近日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中,第二条“扩展商品编码问题”的相关规定,及时解决了罐头出口企业之前面对的重大问题,我市该类企业每年将受益近8000万元。

  根据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判定,从2008年2月开始,带醋调味的罐头食品在报关出口时只能适用商品编码2001909090[其他醋制作蔬菜、果品及植物其他食用部分(包括用醋酸制作或保藏)]。该编码只有一种征税率和退税率,退税率为5%;而其他类别罐头适用的退税率仍为13%。目前,漳州每年生产并出口带醋调味的罐头近10亿元,如果按该判定执行,即对该类别罐头按17%税率征税而按5%退税率退税,则全市每年出口该类产品要减少约8000万元的出口退税。

  市国税局在了解问题后,立即将调研情况及时行文逐级向上请示。上级税务机关采纳了漳州市国税局的调研建议,将2001909090(用醋制作的其他果、菜及食用植物)扩展为:20019090901按13%征税的用醋制作的其他果、菜及食用植物,退税率为5%;20019090902按17%征税的用醋制作的其他果、菜及食用植物,退税率为13%。该文件的出台使我市相关的罐头出口企业出口带醋调味类罐头食品能够享受到13%的退税率,避免了企业在退税方面的巨大损失,有力地支持漳州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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