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饮料

12月起饮料取名不再是厂家说了算

2008-08-18 中国食品投资网
 

    记者8月17日从湖南省质监局标准化处获悉,从08年12月1日开始,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饮料通则》GB10789—2007将正式实施,从这一天开始,饮料将不再是你想叫什么就叫什么了,多达11项的分类,细到某一成分的配比都已明确。

  12月1日,《饮料通则》将代替原有的国标GB10789—1996《软饮料的分类》。

  《饮料通则》第一次把目前市场上售卖的饮料归为了11类,包括碳酸饮料类、果蔬汁类、蛋白饮料类、包装饮用水类、茶饮料类、咖啡饮料类、植物饮料类、风味饮料类、特殊用途饮料类和固体饮料类。而在这10类中未能包括,又符合饮料定义的饮料制品全被归入第11类———其他饮料类。

  饮料按照《饮料通则》这个新国标重新领取“身份证”,并不是一件简单、含糊的事,因为《饮料通则》对各种饮料的基本技术要求非常明确。比如,果汁饮料、蔬菜汁饮料应标明原果汁或原蔬菜汁含量,果汁(浆)含量达不到10%%的饮料,今后均不得称为果汁饮料,同样,蔬菜汁饮料中的蔬菜汁(浆)含量也须大于等于5%%。同时,如是添加食糖的果汁,应在产品名称的邻近部位清晰地标明“加糖”字样,如“加糖苹果汁”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份《饮料通则》上,目前在市场上比较混乱的“功能饮料”将消失,取而代之的为“特殊用途饮料”。

  根据定义,特殊用途饮料类是指“通过调整饮料中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或加入具有特定功能成分的适应某些特殊人群需要的饮料。”此外,该饮料类别主要包括运动饮料、营养素饮料和其它特殊用途饮料,其中营养素饮料指的是“添加适量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以补充某些人群特殊营养需要的饮料。”也就是说,届时部分添加了维生素、矿物质或氨基酸的饮料只能称为营养饮料了。  

  此次《饮料通则》界定的茶饮料类,是指以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茶粉等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饮料。

  简单地说,如果茶多酚含量不足,那么这份饮料就不能叫做“茶饮料”,最多叫做“茶味饮料”了。

  一位业内人士坦承,从现在的现实情况来看,市场对运动饮料存在一定的警惕,但实际上,从全球范围来看,运动饮料存在着巨大的市场空间,所以这个市场急需规范。

 
 
 
相关报告
 
相关新闻
 
【研究报告查询】
请输入您要找的
报告关键词:
0755-82571522
 点击展开报告搜索框